【导语】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显而易见,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官员们在此计算的,主要就是经济账,因为经济发展了,所以起刑点也应该调整提高。
此说法一出,争议很大,网友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对此,你怎么看?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该调高还是调低?咋调才合适?【背景链接】 现在太低?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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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起刑点过低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网友:英雄怒
首先是“零容忍度的误区”:那么就是说1块钱甚至1毛钱也是腐败,和上亿元同等。那么势必构成“全民犯罪”,纪检机关完全凭个人的喜好及见不得人的原因随意“查”,查谁都有事儿。贪得多的可以“拿钱摆事儿”,贪不着的随便给你查出个“1毛钱”以腐败罪重判。
反腐败应该是“抓大贪、警小贪”,而不应该把所有人都弄成犯罪然后想查那个随时都可以。
细划腐败情节十分必要,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者应预先写入法律条文,该判多少就判多少,而不是“根据办案人的气愤程度来量刑”。
用科学的眼光来看世界,尊重科学实践发展观。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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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提高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是个什么逻辑!】
邱智华
因为贪污数额越来越大就提高起刑点,这是什么逻辑?可以说这样下去对贪污越来越宽松了,我们法律的防线在步步后退,甚至是在向邪恶妥协。如果一直以来就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起刑点严格执法,今天的贪污现象还会这么猖獗吗?在老百姓看来,5000元的起刑点不能再变了,要知道5000元是一个贫困地区老百姓全家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啊。
至于,有些专家所说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 让人看得费尽心思琢磨,专家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涉案金额为几万元案件移送法办?事实上如果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鲜有看见涉案金额为几万元案件移送法办,只能说明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在办案时在徇私枉法,在亵渎法律的尊严,没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贪污背后是权力的滥用和徇私枉法,行贿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以公众利益十倍百倍甚至千倍损失为代价,长此以往将让社会贪污成风。在这种背景下提高起刑点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蔑视。贪污官员的往往是知法犯法,本身就罪加一等。贪污受贿不在钱的多少,关键是态度,这个问题就不该用起刑点来衡量。如果那些身为“公仆”拿着比主人多的工资,行使着比主人多的特权,却还不知自敛,还在追求更高的“享受”,就该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建议贪污受贿案件加重判罚,法律应该向全国人民释放一种清晰信号,想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就不是来享受的,做错了事就要受严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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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声音:彻底消除这一弊端,还需从立法技术上入手】
鲁生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能赋予执法者和司法官过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更不能由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确定处罚标准。既要保证与时俱进,又要保持应有的严肃性,这就要求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努力消除法律规定容易僵化和滞后的弊端。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条文中能否不直接规定犯罪起刑点或行政处罚的具体数额,只规定处罚的原则及处罚力度与社会变化相适应的衔接对应机制,而将相关数额与处罚之间的关系规定交由一定级别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制定。当然,为了防止这些机关的独断专行和脱离实际,必须辅之以严格的民主程序要求,比如在与当地经济和居民收入水平挂钩的前提下,必须通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和“两高院”备案审查。
总之,不改变制度和机制的单纯数额调整,永远逃脱不了迟早会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的窠臼。要彻底消除这一弊端,还需从立法技术上入手,用更加成熟的立法技术来保证责罚相当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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