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刑法增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是:被获取者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合法财产受到损害。
比方说,我今天突然接到一个广告电话(如推销产品之类的),那么我就有权询问,你是怎么知道我电话的?如果没有熟人告知,那打电话者就构成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当然,只有当打电话者构成严重骚扰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时,我才会起诉他,法官也只有当此行为构成严重后果时才判罚。
同样的,如果人肉搜索者擅自把信息公布于网上,如果产生不良后果,则公布者将受到处罚。
这样一来,当网友在做人肉搜索时,如果对方是一个贪官或者是某个违法者,搜索结果对被搜索人促成绳之于法的结果时,那么这个人肉搜索不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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