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首页 | 新华社区 | 论坛 | | 博客 | 播客 | 拍客 | 云盘 | 博客广场 | 播客广场 | 拍客广场 | 微博广场 | 收客广场 | 社区搜索 
发展 国际 深水
热点 两岸 旗帜
财经 军事 反腐
金融 历史 教育
城市 社会 三农
体育 论见 村官
摄影 生活 文化
汽车 房产 科技
情感 笑话 娱乐
电脑 网友俱乐部
  游客
用户名 密码
找回密码 管理规定 论坛帮助 当前在线
社区首页 > 反腐论坛 值班斑竹:恒言 沙上
  论坛声明:本帖由网友上传,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转帖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如相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传真电话:010-88050800),中介或代理机构勿扰。
权大还是法大 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分享
 作者: 60065 关注  于 2012-01-06 12:2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权大还是法大,先要搞清楚是先有权力还是先有法律.这个问题不会像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问题搞不清楚.其实现在有一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说法律高于一切,其实法律是不能高于一切的.为什么这么说那?因为人类是先有的权力,权力者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定的一些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如果有人问我,是权大还是法大.我会大声的说"权大于法".
法律管理社会,那是权力对法律的委托.一个国家能不能做到以法治国,那是取决于权力对法律的委托程度.而这种委托程度,是由权力者掌控着的.
法律能不能以最大的程度管理社会.个人认识那是取决于权力的存在形式.简单的说.权力存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个人或家族式(以我国说从清朝往前推)二,以集团的形式,三,以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形式.


猜你喜欢 [用户意见反馈]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此主题共分:首页 上10页 上一页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下10页 尾页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21 楼: 清利 关注  于 2012-02-09 10:4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然是权大与法了,因为执法者不按照当权者的意愿行事,他的位置肯定是保不住的。执法者都是为当权者服务的。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2 楼: doudou070815 关注  于 2012-02-09 12:3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顶!!!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3 楼: doudou070815 关注  于 2012-02-09 12:3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顶!!!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4 楼: 伤不流血,眼流泪 关注  于 2012-02-09 14:0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215楼不散114 的帖子支持。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5 楼: ssds26 关注  于 2012-02-09 14:2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权大?还是法大?很可笑的问题!权可以置人于死地!法是什么?只是一纸空文!权是弓,法是弦,法只有借助权的力量才会管用!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6 楼: 农村百姓2 关注  于 2012-02-09 14:5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的效法律。“真理”永远掌握在权势的手中!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7 楼: 小贺在这里 关注  于 2012-02-09 16:1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要在打破以权谋私、枉法行政的坚冰上下功夫,加速推动反腐败的历史潮流。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8 楼: 籴麦士 关注  于 2012-02-09 16:2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还用问吗?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29 楼: 探头窥世界 关注  于 2012-02-09 17: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年年盼,年年失望!党,母亲!何时为民雪冤!!!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0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对于社会而言,纠错比治罪更为重要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1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错是全体的、平常的、后知模糊的。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2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罪是个别的、异常的、预知明知的,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3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众若不知、不被纠错,便都成为罪犯,罪恶的社会也随之而诞生。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4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法律已不是公众的契约,而成为官员的工具时,社会将会充满假冒伪劣产品,而当政者只能成为公众眼中的骗子手。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5 楼: 呐呐个体户 关注  于 2012-02-11 14:3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法律已不是公众的契约,而成为官员的工具时,社会将会充满假冒伪劣产品,而当政者只能成为公众眼中的骗子手。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6 楼: 怕被和谐 关注  于 2012-02-11 16:5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天下乌鸦一般黑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7 楼: 凤凰老县长 关注  于 2012-02-11 17:0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你对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8 楼: 自由鱼2 关注  于 2012-02-11 23:4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权大还是法大,先要搞清楚是先有权力还是先有法律.这个问题不会像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问题搞不清楚.其实现在有一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说法律高于一切,其实法律是不能高于一切的.为什么这么说那?因为人类是先有的权力,权力者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定的一些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如果有人问我,是权大还是法大.我会大声的说"权大于法".
法律管理社会,那是权力对法律的委托.一个国家能不能做到以法治国,那是取决于权力对法律的委托程度.而这种委托程度,是由权力者掌控着的.
法律能不能以最大的程度管理社会.个人认识那是取决于权力的存在形式.简单的说.权力存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个人或家族式(以我国说从清朝往前推)二,以集团的形式,三,以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形式.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39 楼: 60065 关注  于 2012-02-13 08:0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罪是个别的、异常的、预知明知的,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240 楼: 60065 关注  于 2012-02-13 08:1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公权要姓公,公权不是霸权,不是私有的权!!!

回复 引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11570 个阅览者
此主题共分:首页 上10页 上一页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下10页 尾页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标题 (当前可输入字数:50)  
 
内容
 
 
 上传单张本地图片 许可格式:jpg, gif, png 许可大小:小于600K
 
 
    更多功能
批量上传图片
上传视频
上传音乐(如何引用)
写博客
收藏本贴
接收邮件
使用日历
 回复通知 不通知 通过论坛短消息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找回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