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还是法大,先要搞清楚是先有权力还是先有法律.这个问题不会像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问题搞不清楚.其实现在有一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说法律高于一切,其实法律是不能高于一切的.为什么这么说那?因为人类是先有的权力,权力者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定的一些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如果有人问我,是权大还是法大.我会大声的说"权大于法".
法律管理社会,那是权力对法律的委托.一个国家能不能做到以法治国,那是取决于权力对法律的委托程度.而这种委托程度,是由权力者掌控着的.
法律能不能以最大的程度管理社会.个人认识那是取决于权力的存在形式.简单的说.权力存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个人或家族式(以我国说从清朝往前推)二,以集团的形式,三,以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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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法院法官张劲爽面对没有出具任何证据的巨鹿县巨龙纺机有限公司,竟敢判它们胜诉。依据是什么,故意隐瞒证据的巨鹿县法院副院长徐伯文,故意把本案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做了隐瞒,不仅不写在判决上,而且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这几份证据,还编造其他子虚乌有的证据,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心已经卑鄙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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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正—“如此执法,民何以堪?”...... 三问大连中级法院审监庭!
我是大连一名高校教师, 一个简单的购房合同纠纷案, 从09年至今,历经一审、二审,两审均判定是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就在承认“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大连中院审监庭对前两审的结论做出重大否决;
令人惊愕和愤怒的是——————
(1)他们在再审判决书中擅自添加(篡改)对方一审的诉讼请求(注:有一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等多个法律文件作证); 这难道是法律允许的吗?
(2)判决书对前两审认定对方合同违约的关键事实“避实就虚、绕开不谈”, 全当没有!(因为上述事实既有相关部门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也自认、又有具体明确的合同条款),他们不敢直接否定,但就是回避不谈!“凭喜好认定事实,法官有这种特权么?”
(3)对早已经生效的“约定解除”的合同,凭借一个非法添加的“诉讼请求”就可以否定前审、生硬判决吗?
我期待着2012,期待即将出台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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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打破以权谋私、枉法行政的坚冰上下功夫,加速推动反腐败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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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办案宗旨:
法律在情中 ,
输赢在礼中;
公平在嘴中,
责任在推卸中;
权力在交易中,
关系在互动中,
忽悠在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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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的效法律。“真理”永远掌握在权势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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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楼主辩论这个问题。从自然界到社会,无处不存在着客观规律。近现代以来,欧美文明在自然规律的认知和把握上,遵循自然规律,才有了这几百年的强盛。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是相似的,如同自然界完美的运动变化一样,社会矛盾运动也在变化,从生产活动到文艺活动,从细微的生活到国家的治理,无不如是。那么,认知社会规律和科学地把握社会规律,就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传统的治国思路,是“观音千手,一令畅行”,这个办法,我们用了至少五千年了,可是,如果执行过程中,千手之中,有三百手出了问题,那实践过程中就可能出问题。而法治,是将对社会规律的把握,列定为遵循社会规律的道路,这实质是一个科学地系统控制论问题,使社会的活动最大限度地符合对社会规律的认知,这种治理成本最小,效率最优。虽然执法也需要人,但是执法的人也在法治之内,整个社会按照社会规律运作,恰如遵循自然规律。以此论据,应是法大于权。当然,这个法律,必须是人民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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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案情没人过问,在网上说真话多了就会关禁闭,作为无辜受害百姓真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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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变道路和路口走法、改变部分桥梁的走法、改变公交车线路和站点位置、加建和改造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改变交通设施不合理设置问题等等半年内即可解决的北京五环路以内堵车问题,何时开持做具体工作!
宁可北京堵车问题不解决,也不可能做到“能者上”解决北京堵车问题!
北京市长大人,在您的任期内北京堵车问题还有解决之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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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当然权大于法了.....
法约束百姓时是法,约束权力时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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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复“瑕疵”,瑕疵算个甚? “错案”复“错执”,草民算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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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 与“不公”,民心就在那里——不偏不倚;
你“真错” 、“假错”,事实就在那里——不弯不屈;
你“为民” 还是“为私”,行动就在那里——世人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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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有权可以立法,立的法还靠权力维护的循环圈。但法律不能以大小衡量,应以是否符合情理裁判。脱离情理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属于不顾社会行情的非法,与恶权力的放肆是一回事。正常社会里权力是符合情与理的法律范围的规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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