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指个人财富数量还是居民生活质量?(5版)2011-12-16
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为我们深刻地揭示了为什么要搞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搞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共同富裕,这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然而,共同富裕究竟是指什么?是指个人财富总量均等还是指居民生活质量均等?换句话说,共同富裕应该是从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角度(财富数量)还是从个人拥有的生活资料角度(生活水平)来衡量?我认为这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最根本问题之一。.
通俗地讲,共同富裕究竟是贫富差距、收入差距问题还是生活差距问题?
我认为,共同富裕的根本点不是消除贫富差距问题,也不是消除收入差距问题,而应该是消除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悬殊问题。
共同富裕不应是个人财富数量的均等化,更不应该是个人生活水平的绝对平均化;共同富裕应该是消除国民生活水平两极化,或者说国民生活水平应该是有差距但不悬殊,并且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稳步提高.
共同富裕也不应是所有人一夜之间全部同时变富,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比如30-50年内,逐步让全体国民过上全面小康或富裕生活.
个人财富总量是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总和.如果共同富裕用个人财富衡量,则必然导向社会主义是国民生产资料均等化的理论。消除贫富差距或消除收入差距,最终结果无非两个:要么谁都没有生产资料,一大二公,回到改革开放前;要么生产资料一人一份,如苏联刚解体后的俄罗斯.两者理论上好似都很完美,但实践结果是我们所想要的吗?前者,无恒产者无恒心,也无责任心,名义的均等并不代表实际运行的均等;后者,并非人人都是企业家,分得的财富坐吃山空后,仍不可避免陷入生活贫困.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反对全盘公有化,也要反对全盘私有化。当然,国企要掌控国家安全、经济命脉、战略创新等关键节点和自然垄断、市场失灵等领域。我认为,国企比重占22%左右是一个自然的比例,正如氧气在空气中的比例那样。
不消除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差距,就必定不能实现国民生活水平的共同富裕吗?不!这只是“所有制决定分配”这个人们旧的社会公理的反映。而国民基本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教育、住宿、就业等),是公有制、私有制都能实施的,可以让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也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这就打破了旧的社会公理。
共同富裕不是单单靠所有制来保障的,共同富裕很大程度上是靠分配制度,即最低工资制度、劳资双方工资协商制度(政府定期公布社会正常工资指导线)、劳动法和公民基本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等来保障的。所有制问题是经济体制领域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体制领域的问题,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为什么有企业办社会现象,那是在用经济体制领域的手段来解决社会体制领域的问题,所以最终拖垮国企竞争力。
将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单位保障(本质上的所谓传统公有制保障)变为社区保障(在政府主导下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这是社会主义理论的新视角。改革就是要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或“社区人”。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应由经济体制领域(做蛋糕,所有制)转入社会体制领域(分蛋糕,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尤其是社会基本保障制度)。
个人财富与个人生活水平绝对划等号吗?富人一定要奢糜的超豪华炫富吗?不能只过合理的富裕生活吗?
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决定生活资料支配的唯一因素吗?无产者就只能过贫困的低水准生活,不允许过小康生活吗?
实际上,改革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在内:通过奢侈消费税而非剥夺富人财富来限制富人的奢侈炫耀;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而非所有制来保障底层弱势民众获取生活资料,过上体面的小康生活(国家财政的一半要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
实现共同富裕至少可以划分以下几个层次:弱势人群直接的基本生活补助(现金与购物卡);弱势人群自身劳动技能的培训;落后社区公共福利的提升;落后地区经济环境的改善(消除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等。行业工薪差距则靠政府发布的社会正常工资指导线控制。
而最根本的因素是分配制度,尤其是初次分配:要确保劳方工薪占劳动总成果的六成左右;政府所得两成半,资方所得一成半。或雇员收入:政府收入:雇主收入应该为4:2:1。一种粗略估算的方法:企业雇员工薪总额应为企业所交全部税费总额的两倍或所交增值税总额的3.5倍左右。
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已经形成所有制不能决定全部分配的现实,这是与十九世纪社会的根本不同;不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观点就会产生偏差。
初次分配比例失衡,是社会总消费与总投资失衡、生产过剩、经济危机的总根源。即使全盘公有制也会存在消费与积累的失衡。能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初次分配比例,一要靠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二要将雇员、政府、雇主三者分配的合理比例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不会被轻易改变。
为什么要允许私有制?是为了最大可能保障个人的创造力和思想自由活力,造就一大批最有创造力的企业家,维护有序竞争,推动市场活力。为什么要保持公有制?是为了政府可以有效调控市场经济超幅波动,纠正市场失灵或失控;尤其是保障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基本住宿(公租房)、基础养老等公益性的需求。(所以美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生终究是可以期待的)
私企尤其是民营中小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的关键途径;私企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私企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组成,所以保护、支持、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私企极其重要。
非公企业的工会中,共产党员应成为核心。因为党领导下的非公企业工会,是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主心骨。
国企、私企工会党支部,社区党支部和村党支部,三类基层党支部应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导力量。
总之,防止富的越富、穷的越穷不应是所有制的主要使命.所有制的主要使命是促进社会有效财富增长的最大化,或者说是促进有效的社会再生产最大化。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在于:资本主义没有限制国民生活水平差距两极分化的法律、制度和义务,信奉富贵各有天命;而社会主义则规定了要消除剥削,消除国民生活水平两极分化,主张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主要靠分配制度(尤其是足额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等来实现。
为什么资本主义最终必然灭亡?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剥削,存在生活水平两极分化,不能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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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谈剥削的概念.
剥削的传统定义为"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摘自百度百科。
我对剥削的新定义:凭借某种权力,无偿占有“不当剩余价值”。
剥削新定义中所谓的“不当剩余价值”,是指不正当或非法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如超过法定劳动时间或压低合理工资而得到的超额剩余价值以及靠不公平交换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等;偷税漏税所得也属于不当剩余价值。公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如果化公为私、谋部门小集团私利所得也属于不当剩余价值。(正当的,合法的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属于积累而不属于不当剩余价值)。
资本论中将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工人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为工资与剩余价值之和。(其实公有制企业的工人,客观上也是分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劳动总成果的社会初次分配,必须分成三部分:劳方所得(雇员工薪,用于雇员及家属生活消费)、资方所得(利润即再生产积累,用于社会再生产)和政府所得(税费,用于社会公共管理成本与社会保障)。
总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政府所得与资方所得之和。而正常的政府税费(应占劳动总成果两成半)与合理的再生产积累(应占劳动总成果一成半)是正常剩余价值,不是剥削。也就是说,剩余价值中去掉正常的政府税费与合理的再生产积累,若还有余额,这余额就是“不当剩余价值”。资方剥削的真正来源是克扣雇员工薪和偷税漏税等得来的不当剩余价值。
剥削的新定义应理解为:资方(一些人或集团)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其中用于资方(一些人或集团)之生活消费部分的剩余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消费基金部分)才是剥削。而剩余价值中积累基金部分,即用于社会再生产的部分,则不能被定义为剥削。
比如剩余价值是2000元,老板自己消费200元,其余用于社会再生产,则老板实际的剥削为200元.
剥削的另一种表现是非法的利润:雇方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的报酬或者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并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劳方报酬,导致劳动者生活质量下降。
比如强行压低工资或者强扣农民工工资等.形象地说,在当前时期,某岗位员工的工资(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行情是每月2000元,但老板只给1000元,则该员工被剥削1000元.
企业对工人的非法剥削主要表现在:
一、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而工资不作相应增加。如富士康的不合理加班等。
二、降低劳动条件,主要是降低劳动安全保障,降低劳动舒适程度及降低食、住、行标准三大方面。
三、克减对工人的社会福利投入。
四、少承担对工人的疾病、生育及事故的责任,工人出事后往往遭到企业的遗弃或半遗弃。
五、其他。
通俗地讲,剥削的实质在于资方无偿占有劳方劳动成果(剩余价值)用于自己消费或者雇方强占劳动者生活资料(必要劳动时间),导致劳动者生活水平下降.
我是提倡老板也要拿工资的,因为工资是生活资料分配,主要是用于老板自己生活消费的。而利润是剩余价值即再生产积累,是应该用于组织社会再生产的。
为什么需要剥削的新定义?
在传统的认知上,一贯认为:资本家=剥削者,工人=被剥削者,其定义就是资方无偿占有了全部剩余价值,只要占有剩余价值就是剥削.而国有企业中,即使仍然存在资方(全民是股东)无偿占有劳方(该国企职工)剩余价值,但却认为国有资本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理由是国有企业中超过工资的那部分价值叫积累而不叫剩余价值;或者因为占有者是集体而非私人。
上述逻辑真的无懈可击吗?
那么,请思考:国有企业中工人的劳动时间,同样分成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对不对?无论私企的工人,还是国企的工人,其剩余劳动时间都拿不到工资,都被资方无偿占有.哪同样的东西,同样的结果,为什么在私有企业叫剩余价值,工人被剥削了;而在国有企业却叫积累,工人没有被剥削?
同时还要看到: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中,通过私企所交的税费不被传统理论明确是服务社会用之于民;通过国企所交的税费却普遍地被承认是服务社会用之于民。
但是,什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业交税与积累用于社会再生产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如果没有剥削的新定义,就无法解释:同样的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同样的利润用于社会再生产,为什么在公有制企业叫积累,而在私有制企业却叫剥削?
你不要跟我说国企的工人劳动一天全部是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政府税费与再生产积累)。
我认为,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困惑就出于此,姓资姓社的争论不断,也出于此。
只有界定“不当剩余价值”,明确剥削的新定义,才能从新的角度去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占有及使用,才能从本质上区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只有重新理清剥削的概念,才能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必须消除剥削(不当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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