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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锦州中法为何欺骗“人大”?糊弄“代表”? 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分享
 作者: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3:5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质疑】锦州中法为何欺骗“人大”?糊弄“代表”?
锦州中法2009年6月10日,在给锦州市人大代表蔡晓东等《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1次建议的答复》中,写到“需要说明的问题”:“为慎重起见,本案再审后曾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杨福海、许云生提出起诉书中认定赃款5万元有误及公安机关制造‘侦查陷阱’问题进行复查,并解决原审判决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因再审查明事实未发生变化。故维持原判。”
这段表述说了假话,欺骗了“人大”,又糊弄了“代表”。因为锦州中法对“本案再审后曾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2007)锦审刑终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规定。是“实体错误”,而不是“解决原审判决程序上存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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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1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悲哀!
锦州中法两份终审裁定书中,写的清清楚楚,居然在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内司委工作人员参加,给市人大代表“答复”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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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2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执法?还是“戏法”?
既然“解决原审判决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为何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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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2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裁判认定“1月20日孙有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据不足。
一是,整个侦查卷宗没有当天报案材料(见“1月23日”《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是,北园歌厅和三被告人住所地均不属太和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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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2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锦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时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有采取侦查陷阱的违法手段”(见第79号刑事裁定书)。】

(1)对于“1月20日”被害人孙有生报案,为何不接受?
(2)“1月20日”没有受案,凭什么为被害人孙有生出具伤害鉴定介绍信?
(3)公安机关1月20日对于被害人孙有生报案未接受。证明:“1月16日晚北园歌厅事件”,不构成刑事案件。
(4)被害人孙有生“1月22日”得知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后,“1月23日”尚未受案前,公安机关为何布控被害人孙有生送款(原审重判“送钱当时已在侦查机关布控下”),设伏抓人?(起诉书认定“2003年1月23日大约11点孙有生将5万元人民币送到杨福海办公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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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3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到底账款是多少钱?
原裁判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与“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5万元(佰元350张、伍拾150张)”,合计应为4.25万元。
被害人孙有生“庭审笔录”(第053页)为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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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3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裁判改“既遂”为“未遂”,仍坚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认定“向孙有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判三缓四;
重判认定“向孙索要钱款”,则判4年实刑;
再审重判认定“未遂”,仍坚持原判。
量刑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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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3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到底“脏款”是多少钱?
原裁判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与“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5万元(佰元350张、伍拾150张)”,合计应为4.25万元。
被害人孙有生“庭审笔录”(第053页)为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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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3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既然“向孙有生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不是案件事实,那么“ 索要钱款”或“索要钱财”或“索要财物”的情节,有什么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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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3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审判决认定“1月20日孙有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卷宗没有当天报案材料),但未接受(见“1月23日”《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对于接受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的规定。
“1月20日”公安机关未接受孙有生报案,证明:“1月16日晚北园歌厅事件”,不构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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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本案不构成犯罪,原审4份判决认定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没有依据;
适用非法证据,以虚假事实定案;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后,三级法院均未认新证据“再次反复”。
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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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4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2006.3.17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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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4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2006.12.13(2006)锦审监字第13号再审决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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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4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本案(2003.6.6—2010.4.19)经初、中、高三级法院13次审(查)理,12份法律文书(未含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函)自相矛盾、出尔反尔。
(1)2003.6.6(2003)太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被害人孙有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判三缓四”。
(2) 2003.10.17(2003)锦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2003.12.22(2003)锦太刑初重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福海……要求康、许二人帮忙向孙索要钱款”,改“判三缓四”为有期徒刑4年。
(4)2004.2.17(2004)锦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5)2004.6.21(2004)锦刑申字第11号《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6)2006.3.17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
(7)2006.12.13(2006)锦审监字第13号再审决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8)2007.6.8(2007)锦审刑终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9)2007.11.22(2007)太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为由,仍坚持原判。
(10)2008.5.12(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但仍依照《刑诉法》第189条(三)项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2008.8.25(2008)锦太刑再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仍以“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又撤销5份证据,继续坚持原判。
(12)2008.12.15(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未认新证据又维持了被再审裁定撤销的原判。
(13)2010.4.19辽宁省高院(2009)辽立三刑监字第98号《驳回通知》与本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见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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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4:5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被害人孙有生庭审笔录(第050页)陈述:“我说我把钱放在你抽屉里,这钥匙我拿,你办公室的门钥匙你拿,咱们谁也别动这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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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 青山111 关注  于 2011-11-28 15:1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必须公正,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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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5:4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说有的法院“枉法裁判”不在乎,还在乎说假话?心不跳,脸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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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7:1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他们“胆肥”,谁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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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7:1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再审处理后,没有查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次反复”。
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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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11-28 17:1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五项制度。
锦州中法怎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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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 关注社会公平正义 关注  于 2011-11-28 17:3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诉你,基层法院、法官糊弄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做法都是跟最高院学来的。

这也不能全怪法院;因为法院这样对待人大,人大却丝毫都不感冒;这值得发人深省。

前一段同朋友聊天,朋友说:你不要反映了,你反映出什么问题,上面就设立一个这个问题的监督机构,结果问题没有解决,各类监督机构却遍布全国;最终花的还是纳税人的钱。这叫腐败加腐败越整越腐败。

看来只能像别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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