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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再审处理后,为何“再次反复”? 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分享
 作者: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8:5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案件剖析】再审处理后,为何“再次反复”?
锦州中院处理一起原审上诉人杨福海敲诈勒索案(2003.6.6—2010.4.19),经初、中、高三级法院13次审(查)理,作出12份法律文书(未含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函)。
其中,锦州中院处理7次,先后作出5份终审裁定。再审处理后,没有查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次反复”。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1、经再审原“加重刑罚”证据被撤销,仍维持原判。
2006年3月17日,本案经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见卷宗第2号再审裁定)。锦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并经再审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原审太和区法院连续两次重判认定“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撤销了原裁判“加重刑罚”采信的“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人徐志华证言”、“报纸复印件”等5份证据,没有解决再审裁定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又维持原判。
2、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重判(2007)太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为由,仍坚持原判。二审经开庭审理,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错误未解决,本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163号)第四条规定改判,反而作出(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但却依照《刑诉法》第189条(三)项规定,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
3、“认定本案敲诈勒索数额为5万元”,证据不足。
再审后的原审重判认定控方“未提出新的证据”,因此查明“搜查笔录中关于人民币面额张数的记载系笔误”和“认定本案敲诈勒索数额为5万元”。证据不足。
再审后裁判仍采信“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5万元(佰元350张、伍拾150张)”,清点钱数额应为4.25万元。此证,违反《刑诉法》第111、112、115条规定,没有证明力。被害人孙有生“庭审笔录”(第053页)陈述钱面额为4.50万元。被害人孙有生为公安机关出具“收条”又是“5.00万元” 。赃款数额不清。
4、量刑明显不适当。
原判认定“向孙有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判三缓四;重判认定“向孙索要钱款”,则判4年实刑;再审重判认定“未遂”,仍坚持判4年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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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楼: 球艺 关注  于 2011-09-14 11:4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比油事大?油事是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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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5 09:0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再审无限”,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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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5 09:3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再审处理后“再次反复”,就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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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5 14:1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有谁知道:已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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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6 09:5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民诉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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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楼: 五四路 关注  于 2011-09-16 10:2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避免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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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6 13:5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从新华网上看到,中央政法委对“执法办案”强调到家了,下级照此办理一定公平、正义。有的法院根本不听,我行我素,与上级要求“不接轨”。上级又没有硬性规定,更没有“铁的手腕”。因此,有些法院,甚至是有的省高院,还不能“叫那些枉法裁判者焦头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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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6 21:0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质疑?也白问,没有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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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16 21:1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前车之鉴】抚州临川区“5.26”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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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0 06:5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执法办案】法院“踢球案”为何“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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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0 13: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不限制法院办案“踢皮球”,法律在法院、法官中就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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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楼: 小xyXY 关注  于 2011-09-20 16:0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嗯!嗯!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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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0 19:5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踢皮球”案,原因在哪里?
是不知错?
是不认错?
是不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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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0 20:2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再审后,知错就改。
好行动,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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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1 09:2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在司法统计中,发回重审是被作为错案对待的,而依法改判则不作为错案对待,因而发回重审总是受到下级法院的抵制,于是便出现反复作出原判、反复发回重审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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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楼: 俺是屯里人 关注  于 2011-09-21 10:2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再审处理后,没有查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次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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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1 20:5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317楼俺是屯里人的帖子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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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2 09:5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本不是执法办案,为何“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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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楼: 小雨笑看风云 关注  于 2011-09-22 11:1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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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9-26 19: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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