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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再审处理后,为何“再次反复”? 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分享
 作者: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8:5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案件剖析】再审处理后,为何“再次反复”?
锦州中院处理一起原审上诉人杨福海敲诈勒索案(2003.6.6—2010.4.19),经初、中、高三级法院13次审(查)理,作出12份法律文书(未含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函)。
其中,锦州中院处理7次,先后作出5份终审裁定。再审处理后,没有查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次反复”。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1、经再审原“加重刑罚”证据被撤销,仍维持原判。
2006年3月17日,本案经辽宁省高院指令重新立案复查(见卷宗第2号再审裁定)。锦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并经再审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原审太和区法院连续两次重判认定“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撤销了原裁判“加重刑罚”采信的“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人徐志华证言”、“报纸复印件”等5份证据,没有解决再审裁定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又维持原判。
2、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重判(2007)太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为由,仍坚持原判。二审经开庭审理,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错误未解决,本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163号)第四条规定改判,反而作出(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但却依照《刑诉法》第189条(三)项规定,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
3、“认定本案敲诈勒索数额为5万元”,证据不足。
再审后的原审重判认定控方“未提出新的证据”,因此查明“搜查笔录中关于人民币面额张数的记载系笔误”和“认定本案敲诈勒索数额为5万元”。证据不足。
再审后裁判仍采信“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5万元(佰元350张、伍拾150张)”,清点钱数额应为4.25万元。此证,违反《刑诉法》第111、112、115条规定,没有证明力。被害人孙有生“庭审笔录”(第053页)陈述钱面额为4.50万元。被害人孙有生为公安机关出具“收条”又是“5.00万元” 。赃款数额不清。
4、量刑明显不适当。
原判认定“向孙有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判三缓四;重判认定“向孙索要钱款”,则判4年实刑;再审重判认定“未遂”,仍坚持判4年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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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9:2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审法院“判三缓四”,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裁判采信“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人徐志华证言”、“报纸复印件”,改“判三缓四”为有期徒刑4年。
经再审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原审太和区法院连续两次重判认定“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撤销了原裁判“加重刑罚”采信的主要证据,但仍坚持原判。与法、于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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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9:3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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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9:3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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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有错不纠,“将错就错”:为何不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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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09:4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于法无据,与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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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0:2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官“黑心”、“醉眼”判案,不错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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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0:4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切实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执行到位,确保证据裁判意识牢固树立,绝不动摇;确保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一体遵行,绝不迁就;确保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全面贯彻,绝不含糊。切实把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开展好,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调研指导,不断总结完善工作规程,确保试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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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3:5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锦州“麻将案”认定犯罪故意虚假!
原审法院4份判决书,认定4种犯罪故意:
即“索要人民币10万元”;
“索要钱款”;
“索要钱财”;
“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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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4:1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院、法官,学一点《形式逻辑》,避免判案中的前、后结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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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5:4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凡是案件参与人,都有共鸣:
申诉、申请再审难,难立案。
立案、再审后的改判,更难。
原判“确有错误”不改;
证据,已被撤销也不改!
都是什么法院?
什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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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1 18: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错误案件”,必须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认定“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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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2 08:3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质疑:上下法院对案件反复审理中的“怪”现象!
一件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就意味着二审法院已经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而再审法院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再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时,所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然包括二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本是同一法院。经过上诉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又经再审认定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是二审法院即再审法院的下级法院。经再审处理后,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意味着原判认定事实无法查清。此时,二审(再审)法院就应依据法律规定改判,而不应再次发回重审了。怎能经反复审理,还要由一个下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去改变已由上级(二审)法院经再审确认的案件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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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08:4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行动起来,口诛笔伐“遮掩错误案件”的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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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08:5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避免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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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09:5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重证据,是司法公正之本。
证据确实、充分,则起诉;
证据存疑,“疑罪从无”则撤诉。
这就从根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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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1:1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锦州“麻将案”再审处理后裁判,撤销原裁判采信的5份证据:
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
2、“证人徐志华证言”;
3、“证人朱铁辉证言”;
4、“证人项英证言”;
5、《辽西商报》“报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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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5:2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现实的法律规定“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允许“发回原法院重审”。到底应发回几次重审,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两高一部”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经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发回重审。可有的地方法院根本不执行,因此仍出现反复“拉锯”重审的现象。
介绍一起真实的案例:锦州“麻将案”(2003.6.6—2010.4.19)已经三级法院13次处理。其中,二审法院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先后作出5份终审裁定。再审处理后,没有查证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次反复”!
到底是哪一级法院“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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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6:2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锦州“麻将案”再审处理后,为何“再次反复”?
锦州中院无言对答、充聋作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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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8:0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提起公诉——原审判决——二审裁定!
经过多少专业司法人员的“关口”?
再加上两级法院的审委会“把关”。
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本不该出现“瑕疵”,尤其不该出现明显错误。然而,锦州“麻将案”的裁判却漏洞百出,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裁判结论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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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8:0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提起公诉——原审判决——二审裁定!
经过多少专业司法人员的“关口”?
再加上两级法院的审委会“把关”。
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本不该出现“瑕疵”,尤其不该出现明显错误。然而,锦州“麻将案”的裁判却漏洞百出,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裁判结论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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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 郗利 关注  于 2011-05-13 19:5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刑事裁判书,能否采信此证?
【“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5万元(佰元350张、伍拾150张)】,清点钱数额应为4.25万元。
到底证明5万元?
还是证明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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