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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连载 作者 郭绍华 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分享
 作者: ggsshh 关注  于 2010-06-02 08:32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逻辑起源》 连载
作者 郭绍华

尊敬的读者:
规律起源、逻辑起源可能是一个被搁置了太久的问题。
造成这种搁置的原因应该主要是受到了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物种起源》出现只有150年,“相对论”不到100年,“遗传基因”和“大爆炸宇宙学”不过50多年。在此之前的3000年的哲学史中,对于存在的研究大多站在绝对立场上。即便是否定了神创论,人们还是宁愿相信有一个形而上的东西先决地存在,这样就只能对规律与逻辑的起源问题持视而不见的鸵鸟态度了。也难怪,猫头鹰总是黄昏时分才会来。
能不能将进化论贯彻到底呢?这就是要问:自然规律是哪里来的?
康德认为: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也是康德,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星云学说,宣布连天体、星球这样的庞然大物都是生成的。
但是,当达尔文把这个思路推广到生物界,把人本身也看成是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时,康德的先天理性学说面临了挑战。因为照这个逻辑,猴子、鱼、变形虫、细菌、病毒等等,它们的“心”中就都应有全部的自然的“最高立法权”。否则,“自然的最高立法”本身就不是一部一开始就已经完成了的、完整的范畴体系,而应当是一部范畴的进化史,也就是说,逻辑本身是进化的,演变的。
这提示我们,如果把康德的“星云进化”和“人先天拥有的自然的最高立法”这两个观点结合起来,就有推导出“逻辑进化”的可能,不过,康德自己并没有这样做。
显然这是一个没有解决的并且值得讨论的话题。
既然有起源问题,就有从何而起的问题,过去常把“物质”或“精神”当本原,其实,这两者都是能再进一步抽象的东西,因此就不会是最基本的,不是最基本的就不能作为本原。
基于这两个疑问,有必要对本原再次追究。《逻辑起源》所记述的就是一次追寻和探索的过程。其中得到的一个基本发现是:“差别着的差别者或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才更适合作为“本原”。 比如计算机中的“0和1”,就是纯粹意义的差别者,差别者之间差别形式的积累就能组合成世界上的一切关系形式。
从进化论角度讨论自然规律,就会挑战我们过去对于自然规律的信念,比如,自然规律就不能是“固有的”,自然规律不能是不变的。
我们的理智、智力、思维习惯够承受这种转变吗?我们的文化体系能够容忍这种挑战吗?我们敢于说逻辑和自然规律也是发生、发展、进化的吗?无论如何,我想已经到了揭开这个被搁置了几千年话题的时候了。
作者尽可能做到严谨、严肃,同时力图兼顾文章的可读性,可是毕竟有些许专业味,读者可能会很少。另外,因为一些观点超出了哲学教科书的规范,可能有些“外道”,一时也不容易被更专业的哲学工作者首肯,几经周折才发现,也只有通过网络这种革命性的媒体才可能面世。
希望各位尊敬的读者、老师和同学用宽容的态度批评和欣赏这些工作,但愿您也能觉得这还算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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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楼: 深圳郭绍华 关注  于 2011-10-26 10:5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作用的层次和性质
  
  对已充分积累的物质实体来说,向外发出的作用不仅仅是最基础层次的纯粹关系,不仅仅是作为差别的积累形式的元间,其拥有的所有层次的积累形式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中,都会成为相互作用的形式。也就是说,这个物质实体的一切物质成分都参与到了相互作用之中,都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所不同的是,由于层次的差别,实体内容中的素材各自参与相互作用的程度有了很大差异。有的主要作为作用者,作为这个实体的主体,有的主要作为作用,作为和其他实体的联系。
  
  这时,作用者的作用都是结构的,作用者的作用都是作用者性质和结构的表征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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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楼: 深圳郭绍华 关注  于 2011-11-01 21:2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作用的积累

从作用者与作用的直接同一,到作用者与作用的相对同一,再到两者的相对区别和分离,这不仅是一个伴随差别者积累的过程,也是伴随差别形式积累的过程。

差别最小的极限是仅有原始差别的情形。离开了这个极限点之后的差别就不再是仅有一种差别形式的差别,差别形式逐渐增加,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差别形式,形成了多种差别形式并存的、不断丰富的局面。

这时,处于差别之中的差别者不仅仅处于自己的层次,不仅仅处于自己差别形式规定的差别之中,而且处于所有层次差别形式的共同作用之中。

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以及具体的差别形式实际体现为差别者之间的作用以及作用形式。这意味着差别之间不仅仅是有差别,不仅仅是静止的差别样式,而且具有实质的作用,这些差别是需要实现的“作用力”,是差别者之间的“势”、“势差”及其势差的形式 ——“势态”。

足够积累程度的差别者,面临的是多种层次、多种程度的作用,并不是所有的作用都能改变自己的性质,使自己丧失作为作用者、作为差别者的地位,并不是所有的作用者都在一次作用中就实现和消耗了这个作用者所有的差别和差别形式,足够的积累和层次使得作用者不会必然因某一层次的某一次作用而失去作为作用者的全部是其所是。

作用者作为不同层次的组合物,同时也就意味着具备了不同层次的作用,对周围、对所有对象、对普遍的相互作用者持不同层次的、形式丰富的作用形式,而不是单一的作用形式。以多种作用形式丰富了、充实了普遍相互作用的形式,伴随作用者的积累,作为差别形式的作用形式也积累起来。

差别的积累、差别者的积累各自达到一定程度后会导致作用与作用者逐渐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最初表现为:作用的积累使作用本身也具备了作用者的资格;这两种性质的作用者都不再会因为某一次作用就丧失自己作为作用者的资格,有限的作用不再立刻显著改变作用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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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楼: 深圳郭绍华 关注  于 2012-01-24 10:5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由于“力”表示的是一种不平衡的程度,所以“力”有程度可言。不平衡的程度就是差别的程度,所以,“力”的程度又是差别的程度。

因此,力也是一种差别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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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楼: 深圳郭绍华 关注  于 2012-03-02 11:28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对立统一关系的发展与极限

元子是差别者和差别的直接统一体,作为元子本身来说,同时具有差别者和差别这双重的性质,这两者直接重叠。只有当元子相互作用时,元子互相作为差别者,差别者之间生成了新的差别,才会生成具体的差别形式。显然这种差别形式不同于元子本身原有的性质,是一种与差别者不直接同一的新的因素。这意味着差别者与差别之间出现了区别,差别者性和差别性发生了区分,成为两种不再直接等同的不同因素。

元子的差别者性积累和凝结形成了物质,或者说,我们把差别者性积累和凝结的状态称之为物质;同样,把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和凝结的状态称之为元间。重要的是,物质和元间都不能最终脱离对方单独形成和存在,这两种积累始终是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角度的表述,始终处于相互依存之中,以对立统一的方式具体地存在着。

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一种凝聚态,是在我们这个世界的演化史中的某一个阶段才开始实现的历史现象和势态。

在这一势态下,物质都是结构的,结构都是物质的。就是说,这里,任何物质都是由其他物质以一定的排列方式组织而成的;任何结构都是由具体的物质来实现的。物质和元间既不是同一种东西又不可最终分离,相互作为对方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这就是对立统一。

对此,可以问:

既然不是同一种东西,那么,这种不同和差异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我们曾经找到了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有效的前提下最大差异的两种极端情形:

1、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大,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2、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大,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这两个端点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的两个极限,这两个极限说明了物质与元间在不可分离的前提下所能够达到的最大差异的边界,超出这个边界,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不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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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楼: 深圳郭绍华 关注  于 2012-03-09 12:26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逻辑起源》全文奉献,敬请批评指正!

下载地址:

http://emuch.net/bbs/viewthread.php?tid=4146300&page=1#p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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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楼: 观山悦 关注  于 2012-03-09 15:51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所谓“逻辑的起源”也就是“规律的起源”,把规律的起源及其过程作为讨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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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3-15 20:4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是”的程度与极限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最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影响所留下的痕迹。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全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能达到绝对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是有限的,并且,“知道”对方是什么也是一个过程,也有程度可言。

即使是在特定的维度簇中,具体的元间转移程度也是有限的,彻底的元间转移是一个难于最后实现的极限,更勿论处于无限维普遍联系中的对象元间了。

在无限维联系中,一个对象拥有无限的元间特征。尽管元间的接收方也具有无限变化的可能,但是后者的可能性并不比前者大,全部转移对方的元间就必然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元间,也就否定了接受方自己。因为双方都是整个世界自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我们赖以理解世界的逻辑基础。

从这两个角度看,康德关于“物自体”的猜想是成立的。我们不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对象的全部元间,每一个对象都是这个世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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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3-24 08:49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比较与判断

相互比较和作用可以产生无穷多种结局,B的物质素材、元间成分被结合到了A之中,成了A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是因为A的某些结构方式适合于与B的某些素材结合,A的结构适合于B的元间进入。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对于对方的限制性挑选。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构细节的比较。

具体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这样,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反应与改变结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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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4-01 17:2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反应与改变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更彻底的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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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4-15 12:34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

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中有太阳的作用,阳光本质上属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阳的作用和它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最核心位置到最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的哪一部分当做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做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不对称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的分离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

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

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

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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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4-21 08:1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同一性程度

差别性关系和同一性关系首先是一种从进化中发展出来的势态,之后才是我们对于这种势态的理解、抽象、表述和应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用大写字母表示物质性实体,用小写的字母表示元间性实体。

我们常遇到的类似“A = B” 这样的式子,被用以表达前项与后项之间的等同关系。既然前项与后项是等同的,这些式子就可以写成A = A。从而,所有同一性问题都可以归结为A = A。

问题是,在我们日常使用的逻辑关系里,A = A作为同一性的表达式事实上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自身等同,一种是不同实体之间具有的元间成分相等,暗含着a = a。如果仅仅是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A = A的逻辑意义就十分有限,A = B就无意义。事实上,我们使用更多的是第二种意义,是不同实体之间所含元间的部分等同问题。

显然,我们对这个进化阶段中极端的差别和极端的同一关系的理解与运用超出了势态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这样,对于A = A这个式子就要做出重新理解,做出限制性的理解。

A = A不能用来指谓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相等,物质实体之间是绝对区别的。前一个“A”和后一个“A”不是同一个A,除了自身等同之外, A = A真正含义是指这两个物质实体各自具有的元间成分有相同之处,本质上是a = a,是前一个A和后一个A ( B )都含有a 。

例如:“甲是乙”,甲和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否则,就没有必要写成两个不同的符号。这两个相异实体的相互等同,意味着这两个不同的实体相互之间有相同的地方,有相同之处。

A = A并不能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等同,而更经常地表示两个实体之间某种成分、某种程度上的等同,或者说是某一部分、某种程度上元间的相似或等同。

我们通常所使用的“是”这个概念也具有上述这两种意义。一种是自身相等关系,物质实体自己和自己相等;另一种是不同物质实体拥有的相似的元间实体,两个分别处于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实体在某种程度上的、部分的相同,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种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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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楼: ggsshh 关注  于 2012-04-29 18:05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元间转移与同一性

是否同一,必须通过比较才能显示出来。自己与自己比较当然可以得到自身同一的结果。但是,两个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之间的相互比较,两个实体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极其复杂的结果。

在无限多样可能的结果之中,有这样一类特别的情形:

在尽可能减少对元间改变的条件下,获取了这个实体的元间,把一个物质实体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个物质实体之上,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的局面。

如,实体“乙”的元间被转移和复制到了另一个实体“甲”之上。所谓“甲是乙”不是说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甲等同于另一个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乙,而是说,甲所拥有的一部分元间来自于乙,甲和乙的这部分元间是同一个元间。

元间转移的过程就是元间比较的过程,元间的转移当然是同一个元间的转移,因此也就同时确定了元间的等同,为同一律逻辑创造了现实性的基础。

换言之,理想的元间转移现象是历史性的,是当世界发展、演化到某种程度之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那么,只有当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元间复制现象出现之后,同一性关系才开始摆脱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进化到了不同物质实体可以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实体以及同一元间实体可以寓于不同物质实体之中的程度。

但是,理想元间转移仅仅是相互作用中元间被改变程度更低的一种特殊现象,受对立统一实体中物质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转移中的元间终归还是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都要带有自己物质载体的痕迹,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作为模版的元间也只是相似,仅是某种程度上的近似。

尽管同一性关系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但是,这时的同一性关系还不完整,还无法达到元间之间真正等同的程度。

只有当世界的进化和发展达到实现了元间抽象的程度之后,才可能达到真正的“a = a”,达到A之a等于B之a,达到等式两端的全等。我们日常理解和使用的形式逻辑也只对应于这个阶段之后的世界势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逻辑与自然进化过程不同阶段的势态并不一定是同一个元间实体。我们只不过是试图在用自己的逻辑向前追溯,向后推论,用自己的逻辑努力理解和整理自然对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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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改变的单向性程度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是,对两个相互十分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

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看作是单纯作用者。

2、单纯被作用者

理想的单纯被作用者应当是无条件接受作用者施加给自己的一切物质的、元间的作用,无条件地被对方改变,自己对于对方却不发出任何有意义的作用,或者说,发不出任何足以造成对方改变的作用。

实际上,既然是实体,既然是存在者,就必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就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理想的被作用者。所谓单纯的被作用者只是一种极限形式,是某个实体的某个局部在某种条件下的特殊作用方式。

结构相对简单的实体在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的同时就改变了这个实体本身,这个实体的本质被改变,就不再是这个实体了,这个实体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存在了,也就不能成其为单纯被作用者了。

只有充分积累的、具备足够层次的复杂物质才可能作为单纯被作用者。或者说,所谓单纯被作用者不是指一个完整的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指一个完整实体所具有的一种可以更完美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改变的局部以及自己这个局部的性能。整体的性质不会在相互作用中丧失或发生重大改变,但是整体中的某个局部或某个层次的性质、结构可以被作用对方改变,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较为理想地复制和记忆对方的元间。

所以,单纯被作用者只能是一个依附在复杂实体之上的局部的性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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