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校车安全常态化管理态势,连日来,山东省平邑按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校车、“黑校车”严重交通违法为依法从严进行整治。
行动期间,该大队在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通行的城乡重点路段及时段增设临时执勤点,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校车超员、超速、非法改装、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黑校车”、低速货车、三轮车等非校车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及警示教育,以有效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卜凡亮 柴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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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摘录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