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兄为父,对兄弟姐妹的照顾是在中国家庭优良传统,但也由此引发了家庭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矛盾。
王某是长子,2012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以为然,认为放弃继承权是自己的权利,跟妻子没有任何关系,妻子大失所望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
对于此案,各界律师也众说纷纭,到底丈夫放弃继承权有没有侵害到夫妻共同财产信凯律师主要总结了两点,一点是丈夫放弃遗产前没有征得妻子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点是,丈夫放弃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跟妻子没有关系,没有侵害妻子共同财产。
信凯律师结合多方的观点,针对此类案件经过多方讨论最终得出结论:
从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王某所放弃的继承财产是既得利益财产,不是实际财产。这与婚姻法所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相符。对于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的观点是针对婚姻法规定而言,相对分析,只有既成事实的所得继承财产,才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没有将既得(期待)继承的财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既得(期待)继承的财产不可认为是绝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法也没有将既得(期待)继承的财产,列为正在诉讼请求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如果丈夫对已经取得了的继承财产王某进行任何方式的处分,可以认定为是侵害了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权益。
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的延续,是当今改革开放、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举动,王某主动放弃继承权维护兄弟姐妹的利益的行为值得社会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