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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说两句 于 2009-06-23 08:16: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中国拟修法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2009年06月22日 20:02:5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隋笑飞、魏武)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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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nqingsheng 于 2009-06-23 08:39: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是老百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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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nqingsheng 于 2009-06-23 08:40:3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他们犯罪, 老百姓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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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要读万卷书 于 2009-06-23 08:47:1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执法者出了错,让纳税人赔?应该让不良执法者倾家荡产地赔偿,国家充当安抚补偿的角色更合适

--
佛说:抱我的脚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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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南话语 于 2009-06-23 08:49: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应该由不良执法者赔偿,不能让纳税人的钱赔偿

--
品墨之香 赏水至清 忆意幽远 闻乐空灵 观涛如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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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郗利 于 2009-06-23 09:17:5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提高赔偿标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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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治红 于 2009-06-23 09:46:3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我建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还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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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思之为民众坚持12 于 2009-06-23 09:52:5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我的祖国,我都不知道如何能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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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nqingsheng 于 2009-06-23 10:01:2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随便干坏事, 有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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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321321 于 2009-06-23 10:11:5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国家赔偿仍然是百姓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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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风雨飘摇 于 2009-06-23 10:13:0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感觉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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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政治红 于 2009-06-23 10:17:1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我建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追索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权利,由此还不足部分可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追索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权利,由此还不足部分可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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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中华泉 于 2009-06-23 10:40: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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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众人合力造大船 于 2009-06-23 10:50:0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同意!不过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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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滑力加 于 2009-06-23 10:52:5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个问题要两方面看,按理说,凡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拘留、逮捕,后经法院判决无罪的人是应当得到国家赔偿。但是,在目前还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并不可能完全正确。如有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其能量很大,关系多。以至于明明是证据确凿的案件,其活动后,也能得到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也抗不了。对于这种人,明明构成犯罪,不但得不到应有有惩罚,还让国家,其实就是百姓的纳税钱赔偿,实在是令人尴尬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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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滑力加 于 2009-06-23 10:57:0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对于真正无罪的人不但应当赔偿,而且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想想,一个人受冤枉的滋味是何等的难受,尤其是精神上的损害最大。现在的赔偿费太低了,要加大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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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知识不多 于 2009-06-23 10:57: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赞成:“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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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滑力加 于 2009-06-23 10:59: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对于真正无罪的人不但应当赔偿,而且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想想,一个人受冤枉的滋味是何等的难受,尤其是精神上的损害最大。现在的赔偿费太低了,要加大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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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江苏省人 于 2009-06-23 11:01: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赞成:“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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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百丈冰 于 2009-06-23 11:04:3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种法条将纵容某些机关滥捕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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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政治红 于 2009-06-23 11:12:0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造成公民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追索此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权利,由此还不足部分可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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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不以 于 2009-06-23 11:12:2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该谁赔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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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150051 于 2009-06-23 11:13: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由纳税人买单,做错事情的执法者公务员,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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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天不以 于 2009-06-23 11:15: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不知有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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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川“瞬间易位”案称霸丢了谁的脸 于 2009-06-23 11:16:4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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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剑无痕血已凝 于 2009-06-23 11:26:0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完善《国家赔偿法》是遏制上访洪流越来越涌的‘疏导工程’,也是从源头上节制有法不依,司法不监,无形提供极少数非法执法,利用自侦权无限扩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利益驱动‘正事不足,邪事抢争’的恶劣的权权滥用问题!

建议:

1,对于执行赔偿与责任追究制采取并进严厉措施。国家赔偿部分必须由直接办案人与间接批办人,诉求不理,不决导致不息引发不稳的渎职责任人,依照不同环节责任系数追究责任,分担赔偿额。国家赔偿先陪与责任人后尝并进!

2,尤其是不按照我国法规已经规定,三令五申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判决书,裁决书的涉及公民,当事人,被诉人财产被非法性在不同环节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知错不退,故意推,拖,已经反复造成申请,申诉人,家庭民生极度困难,长期熟视无睹的责任人与单位,必须引起‘究其原因,举一反三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

剑出鞘001//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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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砾 于 2009-06-23 11:41:1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赞成:“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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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政治红 于 2009-06-23 11:46: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知法犯法者,要追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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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牛论 于 2009-06-23 11:52:2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办案人员没有丝毫责任,这条规定只会起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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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妖颜惑众 于 2009-06-23 11:54:4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

这个标题好搞笑!

“被捕后无罪”就证明这种“逮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
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掀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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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ao518598 于 2009-06-23 11:54: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早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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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妖颜惑众 于 2009-06-23 11:57:4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

这个标题好搞笑!

谁“违法才赔”?难道嫌疑人违法反而国家要赔偿?

--
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掀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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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治安承包 于 2009-06-23 12:01: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不妥,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执法,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依法行使权力,不应该给补偿。除非执法人员由于违反规定而侵害他人权益的,才能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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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出剑无痕血已凝 于 2009-06-23 12:16:2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完善《国家赔偿法》是遏制上访洪流越来越涌的‘疏导工程’,也是从源头上节制有法不依,司法不监,无形提供极少数非法执法,利用自侦权无限扩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利益驱动‘正事不足,邪事抢争’的恶劣的权权滥用问题!


既然国家存在赔偿应该被赔偿人的义务,就说明造成国家赔偿损失的具体案件:侦查,审理,诉讼,判决程序环节中,某个环节存在违法责任人。这本来就不应该有‘违法’一词提供具体执行法规下模棱两可的漏洞!一个时期以来经办人,批准人,单位受这个考核,那个挂钩考评,就是不以依法办事,促进维稳为执法,司法首责挂钩的失误,担心自己,单位承担责任与赔偿义务,‘吃到肚里想再吐出来实在困难’推,拖诉求,申诉久诉不息。在处理积诉快决时,还必须预防再生类似问题。

建议:

对于执行赔偿与责任追究制采取并进严厉措施。国家赔偿部分必须由直接办案人与间接批办人,诉求不理,不决导致不息引发不稳的渎职责任人,依照不同环节责任系数追究责任,分担赔偿额。国家赔偿先陪与责任人后尝并进!

2,尤其是不按照我国法规已经规定,三令五申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判决书,裁决书的涉及公民,当事人,被诉人财产被非法性在不同环节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知错不退,故意推,拖,已经反复造成申请,申诉人,家庭民生极度困难,长期熟视无睹的责任人与单位,必须引起‘究其原因,举一反三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

剑出鞘001//09/06/23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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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jielh 于 2009-06-23 12:16:3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种法条将纵容某些机关滥捕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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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jielh 于 2009-06-23 12:16:3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种法条将纵容某些机关滥捕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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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jielh 于 2009-06-23 12:16: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种法条将纵容某些机关滥捕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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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没有丝毫责任,这条规定只会起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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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jielh 于 2009-06-23 12:16:4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种法条将纵容某些机关滥捕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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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没有丝毫责任,这条规定只会起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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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ngjielh 于 2009-06-23 12:19: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同意!不过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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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道 于 2009-06-23 12:20:0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谁赔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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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剑无痕血已凝 于 2009-06-23 12:21:2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观点:

一,维稳及时措施通过依法办事轨道,程序解决问题的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国家赔偿法》是遏制上访洪流越来越涌的‘疏导工程’,也是从源头上节制有法不依,司法不监,无形提供极少数非法执法,利用自侦权无限扩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利益驱动‘正事不足,邪事抢争’的恶劣的法权滥用问题!

全面杜绝‘唯我独尊,各自有法;唯我意志办事就是依法办事’的人为性加重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一个时期以来,发现错误不依法纠错的,甚至于公然唯我独尊,又已经违犯六部委联合责任解释通知,违犯本系统最高检,院,部规定这类责任人应该,必须依据党纪国法,按照故意渎职动机嫌疑,依法查处,严厉制裁。尤其是不同时期已经电视,电话,三番五次发出通知的问题方面,仍然我行我素的单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反思:为啥这么干?必然有重大隐蔽性涉及违纪违法活动,导致久诉不理,不决而难以切齿。。。


二,对于‘违法’一词的过去不适当加进的否定态度:

既然国家存在赔偿应该被赔偿人的义务,就说明造成国家赔偿损失的具体案件:侦查,审理,诉讼,判决程序环节中,某个环节存在违法责任人。这本来就不应该有‘违法’一词提供具体执行法规下模棱两可的漏洞!

一个时期以来经办人,批准人,单位受这个考核,那个挂钩考评,就是不以依法办事,促进维稳为执法,司法首责挂钩的失误,担心自己,单位承担责任与赔偿义务,‘吃到肚里想再吐出来实在困难’推,拖诉求,申诉久诉不息。在处理积诉快决时,还必须预防再生类似问题。

三,一部有效维稳的法规,既要体现现实作用,更要具有治吏人为形错,长期预防作用的定位:

建议:

对于执行赔偿与责任追究制采取并进严厉措施。国家赔偿部分必须由直接办案人与间接批办人,诉求不理,不决导致不息引发不稳的渎职责任人,依照不同环节责任系数追究责任,分担赔偿额。国家赔偿先赔与责任人后尝并进!

2,尤其是不按照我国法规已经规定,三令五申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判决书,裁决书的涉及公民,当事人,被诉人财产被非法性在不同环节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知错不退,故意推,拖,已经反复造成申请,申诉人,家庭民生极度困难,长期熟视无睹的责任人与单位问题,必须引起‘究其原因,举一反三的对于腐败问题已经披露,暴露,发现线索,存疑面,依据党纪国法依法查处。’。。。

在这里特别支持国家反腐败局长马同志,最高检胡克惠同志已经不同场合下阐述的观点与态度。。。

剑出鞘001//09/06/23不再“违法才赔”: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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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江涛 于 2009-06-23 12:24:5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应该要办案人员直接赔偿,政府不能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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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世界风 于 2009-06-23 12:31: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和警察演双簧,一个被抓一个抓了赔你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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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不想说我很清楚 于 2009-06-23 12:39: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赔偿的钱谁出啊,国家如果无条件的出叫三五个公务朋友轮流搞反正赔的是国家的钱,看来以后违法也只能违到关系户身上了。这个赔偿标准真准吗,不准的话,不就老子搞你一条命不就是赔俩钱了事的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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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道 于 2009-06-23 12:42:2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是谁的责任,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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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江平原客 于 2009-06-23 12:46:5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是中国大陆法律的进步和依法合法行政的进步,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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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恨阿拉就爱阿拉先 于 2009-06-23 12:49:3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办案人员如果利用公权力贪赃枉法,打击报复,应该由办案人员赔偿!
国家没有理由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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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马 于 2009-06-23 12:49:4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者:众人合力造大船 于 2009-06-23 10:50:0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同意!不过赔偿部分不能由国家全包,办案责任人也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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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让办案人员赔,他们会不会都下死劲非要办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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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机关枪1 于 2009-06-23 13:24:1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以后可以某些地方政府想毁掉当地百姓的生活设施时可以先将坚持保护合法设施的抓起来,等坏事做完后在放出来在进行国家赔偿,这样的话以后坏官做坏事就更加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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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男人的裙子 于 2009-06-23 13:32:1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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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总骗人 于 2009-06-23 13:58:2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厚颜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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