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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其表面原因和深层原因试分析.....................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违法强征强拆稳定-上访破坏稳定 于 2009-06-22 10:49:4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四、具体到这个案子的本身原因
http://tieba.baidu.com/f?kz=597173214
【想了解的,抓紧看】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晚7:30左右,湖北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发生一起命案,该酒店23岁的男性厨师涂远高(石首市高基庙镇长河村人,此前报道中误称为女性,特此致歉)从三楼掉落,当场死亡,目击者报案后,警察到现场看后说是自杀,但家属认为涂远高死因可疑,因为涂远高耳鼻内有干血块,但尸体落下的地方却无一点血迹,而且这家酒店两年前发生过一起同样的命案,一女性服务员以同样的方式死于非命,酒店赔偿3万元后不了了之,还有人称,该酒店1999年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一女性怀疑被强奸后扔下楼。据说该酒店有石首某领导参股,酒楼生意一直很差,主要靠贩毒维持经营,石首市有吸毒人员愿意出面作证该酒店专事贩毒。



石首禁毒大队连破两起贩毒案 -荆州新闻_荆州视线网
近日,石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连续破获了两起贩毒案,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
www.jztv.com.cn/article/bendinews/270898.html 18K 2009-5-12 - 百度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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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真假。不过,当地干群关系矛盾、紧张、干躁成这个样子,只要有一点火星就着了一大片,应该思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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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清则无鱼 于 2009-06-22 11:01:0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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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违法强征强拆稳定-上访破坏稳定 于 2009-06-22 11:03:5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一、法律原因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32934/n37753/3124.html
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

(1992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 维护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力引起死亡。包括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的死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非正常死亡尸体, 由下列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或鉴定后, 通知死者亲属尽快火化处理: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组织;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卫生部门组织;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 由区(市)公安部门组织。
  死者亲属对检验或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由有关部门组织复检后火化处理。
  第六条 死者亲属如有正当理由, 要求延期保留尸体的, 经按下列规定批准后, 可自死亡之日起保留七日: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决定, 报公安部门备案; 应经有关司法机关决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 由卫生部门决定, 报公安部门备案;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 由区(市)公安部门决定。
  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 由死者亲属及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名尸体, 由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 公告查找死亡亲属; 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 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八条 对因死者家属阻挠而逾期未火化的尸体, 由尸体所在区(市)公安部门下达《强制火化决定书》, 送达死者亲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实行强制火化。因死者亲属阻挠火化而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 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九条 医院内的查找不到亲属的死者, 由医院写出死亡报告, 在死亡的七日后火化; 如需检验或鉴定的, 经医院所在区(市)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 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十条 对阻挠强制火化, 以尸体相要挟、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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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cj1103333.blog.sohu.com/85582996.html
搜狐博客 > 谢长江的博客 > 日志 2008-04-24 |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

2、现行法律对公权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行为无任何规制
(指人大立法)

《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七类“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中,并未规定国家公权恶意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处罚措施。

3、国务院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关于强制火化正常死亡尸体和非正常死亡尸体在决定权上未加区分,以人为本的观念未能贯彻到地方立法中
(指行政法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尸体)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以上公安或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后,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这些规定都排除了死者亲属的决定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规定“对特殊情况的尸体(如非正常死亡等),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尸体生前亲属的参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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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尸体实行迅速强制火化的法律法规不合理,利于权力、金钱、黑社会,而不利于普通老百姓。

抢尸体->强制火化尸体->强制火化尸体法规->公检法司行政的立法科室和人大的立法部门。


http://xcj1103333.blog.sohu.com/85582996.html
我国法律将动物尸体作为附属于人的财产性质,动物主人对动物尸体拥有处置权,所有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法规也在费用承担上规定费用由动物主人承担,即承认动物尸体由主人处置的合法性。但到了比动物高级的人死亡后的尸体,其亲属竟然没有任何处置权,由法规规定强行让渡给了公权拥有绝对的处置权,从而得出了人不如动物的结论。其实在任何社会,亲属之间的亲情的关注都是很浓重的,公权可能确实关注生命的死亡、社会的正义、法律的尊严,但绝不能因此而忽略和漠视亲情对死者的关注。在死者曾经是活体的时候,他可能把自己的权益交由自己的亲属来代领,形成法律上的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生前并非一定是甘愿放弃自己的生命,是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导致死亡,其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权益是非自愿的,其真是意思是希望将自己的权益让渡给自己的亲人的,绝对不会唯一让渡给公权。从这一点来说,这种法规规定强行将尸体处置权让渡给公权是不正义的,不道德的,是背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尤其在争夺非正常死亡尸体中产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这种排除亲属决定权的规定是堪称恶法。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155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构,本应以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为己任,竟然漠视一个公民不明不白地死在它的办公场所里,不仅不积极承担责任,反而极力阻挠尸检和法医鉴定并最终促成尸体火化;

能否推定汤某死亡为公安机关刑讯所致?

像这种情况,在英美陪审团面前是难逃罪责的,因为依照自由心证的原则,陪审团基于当时的情境完全能够做出有罪认定,只要他们达到内心确信即可,而在大陆法系,对证据的强调在类似本案的少数情况下有僵化之嫌,不可能做出刑讯致死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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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违法强征强拆稳定-上访破坏稳定 于 2009-06-22 11:04:2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二、政府公信力原因

http://finance1.jrj.com.cn/news/2007-08-01/000002493913.html

金融界首页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正文

调查显示官员信用度最差 中国政府公信力刚及格
http://www.jrj.com  2007年08月01日 09:07 《小康》

 ★文/《小康》研究中心

  《小康》联合唐楷对“政府信任程度”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但调查同时显示,逾70%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认为很多地方政府存在着“隐瞒真实情况,报喜不报忧”的情况。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以80.3%的绝对多数被网民选为信用最差的群体,这大大影响了政府形象。政府信用的调查结果,反映出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远远不及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他们对政府有了好的国策,却缺乏好的实践不满。

  《小康》联合唐楷调查,“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请问您对他人、企业和政府的总体信任程度如何?”42.12%的受访者回答不太信任,31.18%的人回答非常不信任,21.72%的人认为一般,回答信任的仅有4.98%。从调查结果来看,我们的整体信用状况确实不容乐观。


《求是》-《小康》杂志_媒体聚焦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小康》杂志是由求是杂志社于 2004 年创立的一本新闻性政经类刊物,目前是月刊。 《小康》报道立足于影响中国政府健康转型,核心读者群由以下几个群体组成: 75% 为职业从政者,即县处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对区域经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news.sina.com.cn/m/qiushixiaokang/ 38K 2009-6-3 - 百度快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初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的司法鉴定将转化为民间社会机构,从国家侦查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剥离出去。..
http://news.sina.com.cn/c/2005-10-27/14257285425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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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先不考虑法律原因,
既然70%的不信任地方政府、80.3%的不信任官员,那这个尸体的司法鉴定,当然不合适由公检法来做。
现在推行社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是为了司法鉴定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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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违法强征强拆稳定-上访破坏稳定 于 2009-06-22 11:04: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三、人民的直接维权机构缺乏是一个根本原因


越是军事不对等,国家间发生战争和大规模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越大。
越是军事对等,国家间越不容易发生大的武装冲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有关问题越容易。



人大、妇联、工会、农会等政府性(民间)团体,由于某些原因,在人民面对权力、金钱、黑社会进行维权时,协助力量很小,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作用来。而社会性民间团体目前本身就很弱小,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也不乐意看到民间维权机构公开宣传、公开邀请群众参加维权、公开进行维权活动,毕竟权力还是自己一个人用比较方便。

因此,普通百姓维权只能主要靠自发性群体互助。而这种自发,由于一般协调性比较差,同时面对公权力比较弱而为了获得对等权,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冲突,容易造成伤亡和更大的裂痕。

因此,人民的常规性直接维权机构非常有必要存在。在人民维权机构和公权力相对对等的前提下,反而比较容易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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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清则无鱼 于 2009-06-22 11:05:5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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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清则无鱼 于 2009-06-22 11:10:0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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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爱穿大襟 于 2009-06-22 11:36:2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唉,忧心我们这个国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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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alplayer 于 2009-06-22 11:40: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政府对此类事件的出来方式还是“习惯性地隐瞒”,在本身已经得不到信任的情况下,这是给矛盾火上浇油。于政府和特权侵犯公民权利,但是又没有给予足够的申诉渠道,在人看来就是不合法的“山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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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sxl 于 2009-06-22 11:42: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忧心我们这个国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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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mita4321 于 2009-06-22 11:42: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官员勾结黑道凶杀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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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致命的右交叉 于 2009-06-22 11:51:2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早晚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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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弓虽巾占 于 2009-06-22 12:06: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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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sxiaoren 于 2009-06-22 12:32:0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我们的国家怎么了啊!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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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tvqw 于 2009-06-22 12:38:0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黑社会使人害怕,社会黑令人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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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泉 于 2009-06-22 12:44:0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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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各有志 于 2009-06-22 12:43:0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草菅人命,几乎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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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眼观看天下 于 2009-06-22 12:47:5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好笑好笑!!
防暴防暴!!
防到老百姓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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