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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邓玉娇免除处罚 当庭释放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九斤老太 于 2009-06-16 11:52: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最新实拍组图:那一刻!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踏上回家路


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 邓玉娇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06月16日 15:17:2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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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免除处罚 邓恢复自由 南方报业网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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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幽灵女巫 于 2009-06-16 11:54: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顶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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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斤老太 于 2009-06-16 12:02:0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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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yjdyj 于 2009-06-16 12:04:5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等待图片,邓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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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爽CUEB 于 2009-06-16 12:06: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意料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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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您好,欢迎您乘坐地铁列车!本次列车是开往五棵松、复兴门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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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阿让 于 2009-06-16 12:34: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感谢一位叫做"屠夫"的网友和两夏律师.
邓妈妈心里一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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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in 于 2009-06-16 12:35:4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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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丹峰白云 于 2009-06-16 12:41:2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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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实话+实说 于 2009-06-16 12:56: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大多数的人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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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望南天 于 2009-06-16 13:00:3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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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斤老太 于 2009-06-16 13:00:3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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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空飞舞 于 2009-06-16 13:04: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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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语长 于 2009-06-16 13:05:0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虽如此结局,但仍值得庆贺!一切支持邓玉娇的朋友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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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媒体审判 于 2009-06-16 13:11:5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玉娇女应该感谢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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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地宽2006 于 2009-06-16 13:16:1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网民万岁!人民万岁!万万岁!
 
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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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斤老太 于 2009-06-16 13:18:5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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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
2009年06月16日 12:40:01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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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记者田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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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九斤老太 于 2009-06-16 13:20:1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版主标题改得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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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山PCB 于 2009-06-16 13:21: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2261 个阅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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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过地皮湿 于 2009-06-16 13:32:5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网民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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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mhiee 于 2009-06-16 13:32:5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总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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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btclayy 于 2009-06-16 13:33:0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虽然不明不白,目前这样算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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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密密麻麻,高高兴兴 于 2009-06-16 13:33:2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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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ZSH 于 2009-06-16 13:35:2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皆大欢喜,大家心里有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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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飘飘飘 于 2009-06-16 13:35: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当庭释放,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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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lphy 于 2009-06-16 13:37:3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顶也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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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uba 于 2009-06-16 13:41:3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防卫过当,那么就证明鬼大有罪,可是却认定防卫的人有罪,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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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孤独小猫 于 2009-06-16 13:46:0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明明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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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辽河 于 2009-06-16 13:46:2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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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蒋老蒋 于 2009-06-16 13:47:4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终于松一口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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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mita4321 于 2009-06-16 13:50:0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中华民族的胜利!老天爷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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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事闲谈 于 2009-06-16 13:51:1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众网友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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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醉别西楼 于 2009-06-16 13:51:1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还算公正。判这样也就差不多了,如果不是网民反映强烈,现在可能正宣读死刑判决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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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衣袂飘缈 于 2009-06-16 13:55:4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较量未分胜负,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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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东海龙王 于 2009-06-16 13:56: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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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uba 于 2009-06-16 13:58:0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各方的激烈角逐终于出现了这个法理不通的判决,但是,终归是网民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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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梧桐叶儿 于 2009-06-16 14:03:1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向楼主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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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秘天音” 于 2009-06-16 14:06:1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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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企鹅7 于 2009-06-16 14:15: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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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北二家人 于 2009-06-16 14:20: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者:媒体审判 于 2009-06-16 13:11:51.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玉娇女应该感谢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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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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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lm809 于 2009-06-16 14:22:3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正义的胜利!正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正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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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昏了昏了 于 2009-06-16 14:31: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为结果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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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悠闲一刻 于 2009-06-16 14:31:4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热烈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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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女也知亡国恨 于 2009-06-16 14:36:3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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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东党员 于 2009-06-16 14:50:3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人民万岁,万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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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怕您笑 于 2009-06-16 14:50:5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好,结果还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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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越看越糊涂 于 2009-06-16 14:52: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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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快乐日子 于 2009-06-16 14:57:1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支持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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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号结束 于 2009-06-16 14:57:2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是网民救了她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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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pj2008 于 2009-06-16 14:57: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人民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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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戈飞 于 2009-06-16 15:00:5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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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困而学之 于 2009-06-16 15:05:2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么多人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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