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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 最早月底判决!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野山坡 于 2008-03-11 08:31:3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工行人士称许霆案应维持原判 代表称无期是酷刑

最高法: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 最早月底判决
2008年03月11日 07:20:10  来源:京华时报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姜兴长说,“广州许霆案”已经
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姜兴长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姜兴长透露,案子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记者夏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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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野山坡 于 2008-03-11 08:36: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大法官前两天是这么说的:

最高法:许霆案100个人有50个观点 应尊重法院判决
2008年03月07日 14:58:19  来源:新华网

3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黄尔梅谈了对许霆案的看法。

黄尔梅说,关于许霆案件,媒体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大家都根据各自的生活阅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提出了许多观点。其中有不乏很有见地的观点。从个案的讨论中我也看到,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在提高,对法院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家的讨论也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我也经常在网上看一看大家的争论,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我对任何一个案子发表意见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作为法官对一个案子提出判断意见是要有程序的。

对于许霆的案子,一百个人有50个观点,50个观点说明大家看法非常不一致,这个案子最后总要有一个最终的意见,这个案子最终的意见还得要由法院的判决来决定。现在这个案子正在广州中级法院进行一审,还没有宣判,希望大家给广州市中级法院一些时间, 让他们去研究,也希望大家能耐心等待,相信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这个案子。争论最终要有一个结果,最终都是由法院来决定这个案子,大家还是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



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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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38:1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副院长姜兴长的发言是否有不负责任的嫌疑?
毕竟是副院长,允许犯错误!
副院长先生,您如此法言有违法的嫌疑,您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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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六十年代 于 2008-03-11 08:40:5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38:15.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副院长姜兴长的发言是否有不负责任的嫌疑?
毕竟是副院长,允许犯错误!
副院长先生,您如此法言有违法的嫌疑,您懂吗???
————————————————————————————————
同意!
不过,副院长的分析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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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41:3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副院长姜兴长的发言是否有不负责任的嫌疑?
毕竟是副院长,允许犯错误!
副院长先生,您如此法言有违法的嫌疑,您懂吗???
副院长都敢这样公开发言,应当深思了!
院长:您不能为民作主,您仅仅是服务,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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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45:2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涉及他人、公务,不可有个人的见解和想法,依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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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48:0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您说许霆有罪是非常慎重的事。
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和确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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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zjfengyicost 于 2008-03-11 08:56:5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高院领导都如此随意判断,可想而知中国的司法到了何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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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朵朵俏丽 于 2008-03-11 08:58:4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姜兴长透露,案子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

这叫正常的话吗?
已开庭两次了,还在取证,可思议?
这些行为已确定了许霆无罪,是有疑点吧? 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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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唐吉柯德反腐 于 2008-03-11 09:00:0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位最高院副院长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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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心花眼也花 于 2008-03-11 09:07:2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案全部应是银行的责任,其行长应判刑罚。
这就好像是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我给存折,你不检查就付款,出了差错就是储蓄所的责任,而今天储蓄部门(银行)却找储户的麻烦,这是严重错误。
加大对银行业此方面问题的制约和惩罚,将有利于银行的技术更新和安全意识,才能进一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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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zjfengyicost 于 2008-03-11 09:09:0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应该理解为从最高院到下面主观上想给定个罪,只是量刑内部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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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09:4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依法规法理,许霆绝对无罪!
院长您武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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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12:3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他们这样判是不是跟您学的?
先定了有罪, 再想法凑条款?
估计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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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红色小蚂蚁 于 2008-03-11 09:13:3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矛盾!毫无法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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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14:5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致副院长姜兴长:
他们这样判是不是跟您学的?
先定了有罪, 再想法凑条款?
估计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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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雨后晨园 于 2008-03-11 09:18: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副院长的发言合情合理.
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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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老插 于 2008-03-11 09:28:0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这下子副院长是两头不是人,
一方认为你说“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认为你在引导办案。
一方则认为“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未免太武断。
看来又一个烫手的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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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滑力加 于 2008-03-11 09:28:5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不管怎么样,高法认为一审法院对许霆案的定性和量刑都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判处无期徒刑是错误的。这起码是一个进步。
从许霆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各级法院都应当吸取教训,法律是死的,它不可能对社会上所发生一切案件都面面俱到,都能对号入座。法官不能机械的去领会法律,更不能机械地去执法。要依据法律的总体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像许霆这个案件,不论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辩护律师,还是法学专家和公众,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就连高法的高级法官也承认:对于许霆案件,100个人就有50种看法。争议这么大,说明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定什么罪都有疑点。既然如此,法院在对许霆案的判决上,应当本着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司法原则来处理。我个人认为,许霆是有罪的。但定盗窃罪有疑问,但许霆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是不是以侵占罪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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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虎啸国威是年画 于 2008-03-11 09:31:0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原本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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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jld 于 2008-03-11 09:31:1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姜兴长说,“广州许霆案”已经
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

? 什么叫恶性取款

黄尔梅说,关于许霆案件,媒体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大家都根据各自的生活阅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提出了许多观点。其中有不乏很有见地的观点。从个案的讨论中我也看到,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在提高,对法院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家的讨论也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我也经常在网上看一看大家的争论,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我对任何一个案子发表意见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作为法官对一个案子提出判断意见是要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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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34:0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致副院长姜兴长:
他们这样判是不是跟您学的?
先定了有罪, 再想法凑条款?
估计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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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刚从山上来 于 2008-03-11 09:36:2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说他有罪,他犯的是什么罪那条刑法,能找出来吗.银行自己出现问题不说却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 这分明就是个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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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zjfengyicost 于 2008-03-11 09:38: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用自家的钥匙进自家的门,没错吧。从自家屋子拿东西也没错,错就错在屋子里为什么自家财产又多许了,是自己放进去的么?我没放进去,那是谁放进去的,这说明除我了之外还有别人有钥匙可以随时进我家的门。
本案就是这样,用户的帐户除了用户可以进去之外,银行也可以随时进去,我没放进款,那就是银行放的,银行想利用我的帐户进行贪污,范了贪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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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40:5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多数人错了不等于没错!
考试时, 大部分学生都做错了,能说做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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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将军决战 于 2008-03-11 09:42:36.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为什么非要定罪呢?为什么必须要定“盗窃”罪呢?定“罪”有据?定“罪”无据?一个许霆案怎么会搞成这样?难道广州中院没有责任吗?是能力不够或者是什么?就这样一个案子值得这样忽悠视听吗?
是我们的法制怎么了,还是我们的人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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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塞北虎虎 于 2008-03-11 09:43:3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法院办案也太拖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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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红色小蚂蚁 于 2008-03-11 09:44:2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看来素质也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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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看人生100年 于 2008-03-11 09:45:0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说实在的,大家在这里讨论"许"案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干扰,其实该案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只要确定罪行依法该怎么判与你我何干.你难道比法律专家还强,我到是希望该案能催生一位伟大的法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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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R. 于 2008-03-11 09:47:4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我看许霆案先要定银行一个失职罪和引诱罪,这是主要的,其次许霆接受不住诱惑,犯了盗窃罪是可以理解的,说许霆是恶意取款,这只是银行为了掩盖自己失职的一种手法,请问我想恶意取款,可以么?许霆并没有把ATM机损坏取款,这怎么是恶意?对许霆的判罪只能说明银行业和法律机构在串通勾结,难道执法机构连什么是失职罪都不知道么?那个二级大法官是怎么混上去的都令人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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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52:5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自己出主意, 易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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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法律 于 2008-03-11 09:53: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为一个法官,对任何一个案子发表意见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作为法官对一个案子提出判断意见是要有程序的。
——法官只能在法院里面、在审理案件之时才能发表法律意见。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更不能随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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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军决战 于 2008-03-11 09:53:5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按照姜副院长的思维,许霆就好比胸前佩带真实身份证明的“扒手”,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兜里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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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爱法律 于 2008-03-11 09:54:25.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为一个法官,对任何一个案子发表意见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作为法官对一个案子提出判断意见是要有程序的。
——法官只能在法院里面、在审理案件之时才能发表法律意见。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更不能随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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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珠峰8844.43 于 2008-03-11 09:54:3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总结“挺许霆”网民的观点:中国的法官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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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jfengyicost 于 2008-03-11 09:55:4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用自家的钥匙进自家的门,没错吧。从自家屋子拿东西也没错,错就错在屋子里为什么自家财产又多许了,是自己放进去的么?我没放进去,那是谁放进去的,这说明除我了之外还有别人有钥匙可以随时进我家的门。
用户的帐户除了用户可以进去之外,银行也可以随时进去,我没放进款,那就是银行放的,银行想利用我的帐户进行贪污,范了贪污未遂罪。贪污未遂钱也不能白划给你呀,就告你盗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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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09:56:2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法官个人没权判案, 法官是依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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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三角 于 2008-03-11 09:57:13.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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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空来玩 于 2008-03-11 09:58:02.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个人看法:许的问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是犯罪!经劝戒任不归还,法院可判其不当得利立即归还,如果其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才可强制执行!现在的整法明显是疑罪从有,先抓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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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武 于 2008-03-11 09:58:1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前些日子,有人采访某位高院院长,院长说,不认为ATM机属于金融机构,银行肯定不同意,今日,最高法院的副院长说,原判决盗窃金融机构罪是不合适的,判决盗窃罪是应该的,这些大人的话真把我弄糊涂了,我的意见是,闭上您们尊贵的口,您们的言论使中国法律蒙羞,案子未判决,这样做对下级法院的公正判决是会有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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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三角 于 2008-03-11 09:58:37.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这是一般的社会常识,"推知"是何意?需公民意识到非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论何种形式下,都不能以占有为目的.

这里讲的"推知"是很关键磋词.

即:行为人应推知170元之外的财物为他人所有既可.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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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甫永盛 于 2008-03-11 09:59:34.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
  “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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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才是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这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确实出得非常蹊跷,应当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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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10:00:1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法官懂的是过时、失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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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风一歌 于 2008-03-11 10:00:4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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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gz 于 2008-03-11 10:01:1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许廷有错,这没错!错在哪里?首先,是受到了一个强大的垄断的机构犯错后无意设下的陷阱的诱惑而犯的错!那么机构有错吗?!是否也有无意诱导人犯错的错呢!不要只单方面考虑许廷的错!如果按盗窃处理,那么,试想有哪一个人偷盗前先把自己的身份登记在被盗人那里,而且,盗了多少东西 还记在自己的帐上?许廷是天下最最最蠢的盗窃犯!其次,许廷确实有错(罪),毕竟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受到处罚。处罚的力度要两方面考虑!如果许廷砸了ATM机,盗走了那多钱,那判无期我认为不重!ATM机出错的多了,就像一个挂着诱饵的钩,等着鱼儿来上钩,你控制不住诱惑,瞬间差错就会上钩,被垂钓者吃掉!看看,全国有多少起类似案件!没有很强控制力的人,我建议别去ATM上取款,最好一辈子不要用那高科技的“鱼钩”,否则终身没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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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军决战 于 2008-03-11 10:01:3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看来“盗窃金融机构罪”被上峰否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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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奔驰牌板车 于 2008-03-11 10:03:38.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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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三角 于 2008-03-11 10:04:4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者:zjfengyicost 于 2008-03-11 09:55:48.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用自家的钥匙进自家的门,没错吧。从自家屋子拿东西也没错,错就错在屋子里为什么自家财产又多许了,是自己放进去的么?我没放进去,那是谁放进去的,这说明除我了之外还有别人有钥匙可以随时进我家的门。
用户的帐户除了用户可以进去之外,银行也可以随时进去,我没放进款,那就是银行放的,银行想利用我的帐户进行贪污,范了贪污未遂罪。贪污未遂钱也不能白划给你呀,就告你盗窃吧。
...............................
卡内只有170元余额,170元余额取空,该卡不存在合法性.(空头)

你的房子以卖给他人,只是锁未换,你再进入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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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10:05:21.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还要坚持盗窃,盗窃的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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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三角 于 2008-03-11 10:06:49.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作者:flgz 于 2008-03-11 10:01:11.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许廷有错,这没错!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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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17万现金连错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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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哑的声音 于 2008-03-11 10:07:20.0 发表  发送短消息
有些人只会乱搅,畏惧天下不乱,是其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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