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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友:巨贪为什么大都能领到“死缓”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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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为什么大都能领到“死缓”免死牌?
写下这个标题,忽然想到了一些专家的建议,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其实在此之前早就有些专家就提出了“中国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案的死刑判决”的建议,我晕!
就在年根的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让然感到非常有意思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写到,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我所看到的关于我的文章题目的疑问的最新的解释。围绕着我的文章标题中的这个问号,在人民群众当中实际上早就存在着疑问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自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和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被判处死刑以后,在后来居上的成批的巨贪当中,只有郑筱萸一人被判处了死刑。有人为此专门做了统计,列出了自2004年以来的贪官量刑表,包括姓名、职务、贪污受贿数额和判决结果。我非常佩服这位朋友的细致,因为要引用人家的劳动成果,先在这里说声谢谢!列入朋友这张表的贪官名字有:毕玉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1304万元,死缓;田凤山,国土资源部原部长,503万元,死缓;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736万元,死缓;黄亦辉,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1660万元,死缓;王雁,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496万元,死缓;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600万元,死缓;高勇,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955万元,死缓;丁乃今,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620万元,死缓;丁云,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446万元,死缓;刘志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100万,死缓;再加上文章开头提到的何闽旭。这些人之所以被成为“巨贪”,就是因为他们无耻地鲸吞了人民的血汗钱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要是在解放初期,早就一个个拉出去毙了!
这些巨贪们能够顺利地获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个个总要痛哭流涕感恩涕零,因为大家都明白的原因,这就等于领到了“免死牌”,免得如当年的成克杰、胡长清、李真们到阎王爷那里去报到了!因为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方式上却有很大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诚可贵,即使在今后的日子里,在深牢大狱里苟延残喘,赖活着总比失去生命要强得多了,再说由于我们的人道主义管教措施,他们一个个用不了多久,就能够脱胎换骨改造成新人。所以这种屡屡发生的“缓刑现象”,时不时地就会引发一阵关于“到底贪污多少才够判死刑”的疑问,以及对巨贪到底该不该“慎杀”的思考,甚至是的争论。
《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那么上述巨贪的百万千万又是这10万的多少倍啊?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即入牢笼,为保性命,一般这样的曾经有过觉悟的大干部自然懂得立功赎罪的道理,再加之自己被抓而那个比自己贪污更厉害的人没有被抓,坦白交代戴罪立功,勇敢地揭发他人是家常便饭,如果把这些都算作立功的表现,那就一个人也不应当杀。就说那个郑筱萸揭发出给他行贿送礼的厂家足够一个加强排了,也不应当立即执行啊。
这些巨贪最终被判死缓,让普通百姓顿生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是不是那个专家的建议真的生效了?亦或在我们国家真的要逐渐废除死刑了?对此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使人们对反腐失去必胜的信心。
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现在死刑的幽灵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些目无党纪国法的贪污腐败分子,他们还是那么的猖狂和贪婪,如若一旦废除了死刑或者变相废除了死刑,那么他们就会比今天更肆无忌惮地敲国家的骨髓喝百姓的鲜血!
还是让大家评说吧,正与错,美与丑,善与恶,就在您的评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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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坡 于 2007-12-28 23:54:2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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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有了杀刘青山的决心和行动,才有反腐的震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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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犯罪,本来就不应适用死刑。逐渐废除死刑也可视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这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以当今中国实际情况考虑,除严重的暴力犯罪外,确实应对死刑的适用持慎重考虑。
人们不应该还停留在几千年以前那种野蛮时代的思想程度上,不应该以自己仇富仇官的心态来审视现代文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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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刁郎 于 2007-12-29 05:19:55.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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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只有一个,判的或其上级是腐败分子,给自己以后留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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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抓不住的大多数在天堂享清福,只抓住少数的就判死刑,太不公平,所以有些人决定“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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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犯罪,本来就不应适用死刑。逐渐废除死刑也可视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这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以当今中国实际情况考虑,除严重的暴力犯罪外,确实应对死刑的适用持慎重考虑。
人们不应该还停留在几千年以前那种野蛮时代的思想程度上,不应该以自己仇富仇官的心态来审视现代文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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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不禁,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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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明社会发展到丑恶现象不会对社会发展构成大的危害时,死刑可以废除,但不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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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为有钱打点了
二是为自己今后一旦有事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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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晓凌 于 2007-12-29 09:44:1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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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扬 于 2007-12-29 09:45:4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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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际接轨,逐步完善取消死刑,从领导干部先带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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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贪官的结果就是贪官越来越多
倘若贪污一分杀头一个,还有人敢贪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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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坡 于 2007-12-28 23:54:2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只有有了杀刘青山的决心和行动,才有反腐的震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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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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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弄清楚法律以及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再讨论,这样起码有个基本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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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晓凌 于 2007-12-29 09:44:1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判死缓可能对深挖腐败分子会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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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都挖到国外去了,子女也移民去了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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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山 于 2007-12-29 09:57:1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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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不判死刑简直是岂有此理,其害不仅可以杀人还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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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
你真幼稚!!
这是对普通人而言,
自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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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aohei1234569 于 2007-12-29 09:00:0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都是自己的人,没必要搞得太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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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对待老百姓就用另一种尺度!最近网上流传的检了8万就判8 年!
另一个更惨,多取了钱竟然判无期!!!
难道官权就如此厉害!!!
老百姓就如此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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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iamyb 于 2007-12-29 01:34:15.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非暴力犯罪,本来就不应适用死刑。
================说的对!但应该判终身监禁不得释放,你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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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啊 --
星星在天空划过没有留下痕迹,但此刻已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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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渭水西风 于 2007-12-29 09:48:13.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不杀贪官的结果就是贪官越来越多
倘若贪污一分杀头一个,还有人敢贪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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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不责富贵 --
星星在天空划过没有留下痕迹,但此刻已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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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上看,免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但就现在我国的国情来看,免除死刑还需要一个过程。对于官场腐败,我国一直强调的是严打。以贪污受贿为例,刑法明文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情节严重,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那贪污受贿数额超出10万元的十倍,甚至于百倍,应当说是情节特别严重了。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判处死刑的少而又少。而且在一般贪污受贿案件中,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很少,大多数都被判处缓刑了。对此,人们不得不提出疑问:对于腐败行为,我们的相关部门,到底是严打,还是在放纵?
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能只在嘴上喊严打,还是应当落实在行动上。
只有杀一儆百,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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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对."自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和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被判处死刑以后,在后来居上的成批的巨贪当中,只有郑筱萸一人被判处了死刑。有人为此专门做了统计,列出了自2004年以来的贪官量刑表,包括姓名、职务、贪污受贿数额和判决结果。我非常佩服这位朋友的细致,因为要引用人家的劳动成果,先在这里说声谢谢!列入朋友这张表的贪官名字有:毕玉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1304万元,死缓;田凤山,国土资源部原部长,503万元,死缓;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736万元,死缓;黄亦辉,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1660万元,死缓;王雁,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496万元,死缓;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600万元,死缓;高勇,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955万元,死缓;丁乃今,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620万元,死缓;丁云,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446万元,死缓;刘志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100万,死缓;再加上文章开头提到的何闽旭(841万余元)。这些人之所以被成为“巨贪”,就是因为他们无耻地鲸吞了人民的血汗钱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要是在解放初期,早就一个个拉出去毙了!"
法律不应该对贪官越来越宽容.请最高检察院查处:这些不按法律审判的贪官受贿案,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为什么不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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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死缓两年后,可以转为无期徒刑,再几年后,可以转为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果效果好,过段时间,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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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疑归梦西南去,翠竹江村绕白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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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想发财,如果我会机会当官,我一定不去偷盗抢劫,我一定会去做贪官的。我从心底里感谢法律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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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同 于 2007-12-29 10:34:4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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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应该还停留在几千年以前那种野蛮时代的思想程度上,不应该以自己仇富仇官的心态来审视现代文明的法律体系。
但我们的法律体系能察清贪官们的财产吗?他们被没收的财产可能只占贪污的一小部分,死缓--无期--十五年后,他们出来照样可以享清福!
所以要严惩贪官,杀一儆百!杀了,看他们还怎么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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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然感到非常有意思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写到,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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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三个亿都不杀,也就是说贪污再多以后都不会再杀了.
郑的被杀是因为"清洁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而不是单纯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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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ao3860 于 2007-12-29 10:17:38.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iamyb 于 2007-12-29 01:34:15.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非暴力犯罪,本来就不应适用死刑。
================说的对!但应该判终身监禁不得释放,你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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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判死刑,但是要对刑期进行量化。
按照全国人均年收入计算,比如说当年人均收入5万
那么一百万就20年。一千万就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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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政治犯不用死刑好象是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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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经济犯罪(有些网友所说的“非暴力犯罪”),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已经发展成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经济犯罪可以引发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比如贪官雇凶杀人...,所以贪官该杀的就得杀!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经济犯罪(尤其是官员的经济犯罪)盘根错节,有人把这种情况比喻为“地雷阵”,一颗地雷爆炸,就可能引爆其他地雷,这就是巨贪“缓而不死”的真正原因。
所以,铲除腐败,北京必须动点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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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上看,免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但就现在我国的国情来看,免除死刑还需要一个过程。对于官场腐败,我国一直强调的是严打。以贪污受贿为例,刑法明文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情节严重,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那贪污受贿数额超出10万元的十倍,甚至于百倍,应当说是情节特别严重了。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判处死刑的少而又少。而且在一般贪污受贿案件中,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很少,大多数都被判处缓刑了。对此,人们是有不少疑问.对于腐败行为,严打不能只在嘴上喊严打,还是应当落实在行动上。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该杀则杀.只有杀一儆百,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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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贪 官太多,牵涉的人也多,拔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公务员空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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